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财税【2018】32号文件,自2018年5月1日起,将原适用于11%税率的,税率调整为10%。
请用户于4月30日前,务必带上转账回单前往燃气公司开具4月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开票地点:
1、武侯区少陵路19号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(107办公室)
咨询电话: 85066412、85067012、85064141
2、青羊区过街楼街92号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过街楼客户办理点)
咨询电话: 86262111
特此通知
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2018年4月20日